0576-88019538
您的位置:首页 > 网站公告
(湖南)关于“营改增”开票的相关通知
发布时间:2016/5/7 8:59:51

(商业版图摘录)

关于“营改增”开票的相关通知

 

自2016年5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营改增)试点。为确保平稳、有序的开展工作,我单位于2016年5月1日起,所有的收入、成本等业务将全部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增值税发票分为: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普通发票两种。

增值税专用发票: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,能够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,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开票信息(详见下文)。发票开具后需投标单位180天内取回并进行认证,否则过期无效,视同作废。

增值税普通发票:适用于所有纳税人(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),对发票的取得没有时间上的限定,且不需要对发票进行认证,也无需提供开票信息。但不能够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。

如投标单位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该投标单位于付款前3天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相关开票信息(传真号码:0731-85337570、邮箱: xn-caiwubu@qq.com)。若发票开具后投标单位未在认证期内(开具后180天)取回并认证而造成的一系列后果(如过期作废等),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;若未按时提供以上开票文件,我单位将在到款时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
开票信息具体内容为:

(1)单位名称

(2)纳税人识别号

(3)开户行具体名称、帐号

(4)单位地址

(5)联系电话

烦请各投标单位积极配合!

特此通知!

 

 

 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

2016年5月5日

关于我们|服务协议|服务价格|付费方式|联系我们|加盟热线在线留言
Copy Right © 2022 台州市开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   "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