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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--关于规范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签署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/10/29 8:55:37

关于规范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签署的通知(商业版图摘录)

关于规范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签署的通知

各供应商:

为规范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签署管理,根据物资采购合同相关规定,现对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签署事项进行明确,具体如下。

一、货物交接单

发货方签字、盖章,收货方签字、盖章,发货方与收货方“签字日期”应与交接单上填写的“实际交货期”一致。

二、到货验收单

项目管理、监理、施工、物资公司(供应中心)单位和供应商签字、盖章(监理、施工单位确认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填,非工程物资监理、施工单位不需签署),并且各方的验收日期(签字日期)要一致,同时满足:“0≤验收日期-实际交货期≤15,0≤系统收货日期-验收日期≤15”

三、货物交接单和到货验收单需手工填写的内容不能为空,且两单中的“预计发货期、预计到货期、实际交货期”要一致。

自2016年11月10日起,供应商服务中心受理的到货单据应符合上述要求,望各供应商周知。

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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